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现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8∶2比例分担。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学校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负责。
(一)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做好校级评审。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审核、申报与日常管理。
(三)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包括具体的工作布置、申请材料的审核、申报与日常管理。
(四)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助学金拟资助名单,报二级学院评审。
第三章 奖助范围、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奖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奖励名额按市级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奖励名额按市级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资助名额按市级下达数执行,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学校学籍的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及竞赛,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奖励,得到广泛认可;
6.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下同)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若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佐证材料,并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取得同等的学术研究成果。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至评定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及竞赛;
6.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若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提交详细的佐证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要求;
7.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定期间无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市级下达,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等因素综合分配,各二级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择优申报。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一)提前告知。每年9月开学时,学校通过资助工作专题会、资助中心网站和下发文件等方式通知、布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通过辅导员会议、工作群具体布置相应工作,辅导员通过班会、学生QQ群、微信群等方式向全体学生告知评审工作相关事宜。
(二)个人申请。每年9至10月,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学生申请过程中,辅导员对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要重点关注,通知到每个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时提交申请。对知晓资助政策仍要放弃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辅导员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书写放弃声明并及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三)学生民主评议。辅导员核实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国家奖学金评议时主要考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创新能力和突出表现;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时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国家助学金评议时,主要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在校消费行为,原则上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类别要对应,同一类别中认定量化权重值高的应优先评定。学生民主评议结果在参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充分征求和听取同学们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评审。
(四)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情况集中审议,评审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和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六)学校评审。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经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按时按要求将评审结果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院务会审议。院务会研究通过后,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时按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和国家助学金的政策落实情况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上级评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校的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市级评审。市级评审通过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后确定最终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章 材料填写与报送
第十条 学生申请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的申请表,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规范填写,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写,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各二级学院报送材料为: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
(二)所有申请学生的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需同时提交申请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学年成绩单、学生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及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奖助学金初审情况统计表。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造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名单表,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负责将应发资助金及时转入市教委指定的代发账户,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全额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分10个月计发,首次发放时间为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余下金额按月发放,原则上每月10日上卡,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由各二级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助的,当月未发放的助学金,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获得资助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受助金,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按照规定未发放或停发、收回的国家助学金,用于递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辅导员申报、二级学院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学生对评审工作的质疑投诉,对有效投诉及时更正并回复。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yl8cc永利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22〕1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