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由中央与重庆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学院。
第二章 评审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负责。
(一)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审核、申报与日常管理。
(三)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包括具体的工作布置、申请材料的审核、申报与日常管理。
(四)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候选人名单,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人数的20%,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的50%;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的30%。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及竞赛,获得荣誉,得到广泛认可;
(六)学习成绩排名具体要求:
1.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除外)。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试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及竞赛;
(六)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七)学习成绩排名具体要求:
1.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要求。
3.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试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定期间无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市教委下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学生总人数,结合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将名额分配给各系,各系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择优、等额申报。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一)提前告知。每年9月开学时,学院通过资助工作专题会、资助中心网站和下发文件等方式通知、布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各系部通过辅导员会议、工作群具体布置相应工作,辅导员通过班会、学生QQ群、微信群等方式向全体学生告知评审工作相关事宜。
(二)个人申请。每年9月下旬,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生管理综合服务系统中填写相应的申请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学生申请过程中,辅导员对市教委下发的特殊群体学生名单要重点关注,通知到每个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时提交申请。对知晓资助政策仍自愿放弃的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辅导员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书写放弃声明并及时提交学生工作处存档。
(三)民主评议。辅导员检查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国家奖学金评议时主要考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创新能力和突出表现;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时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国家助学金评议时,主要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在校消费行力,原则上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类别对应,同一类别中认定量化权重值高的应优先评定。学生民主评议推荐名单在参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天,充分征求和听取同学们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报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四)系部评审。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对民主评议小组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院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申报材料审核、汇总,组织开展院级评审。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初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初审结果报送至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上级审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组织开展市级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市级评审后批复并备案。国家奖学金在市级评审后再报送教育部评审,教育部评审后批复并公告,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六章 材料填写与报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的申请表,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规范填写,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写,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各系部报送材料为: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电子与纸质版);
(二)所有申请学生的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双面打印。同时需提交申请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份;《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单面打印。《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单面打印。均为纸质版。
(三)各类别初审名单表(电子版),按要求排序。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须按初审名单表顺序排放,以便于查阅。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名单造表,学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负责将应发资助金转入统发帐户,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全额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分10个月计发,首次发放时间为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余下金额按月发放,原则上每月10号上卡。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因受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因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获得资助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受助金,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按照规定未发放或停发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 系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学生对评审工作的质疑投诉,对有效投诉及时更正并回复。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yl8cc永利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建工职院〔2017〕1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