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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实施办法(试行)(建工职院〔2017〕125号)
时间:2017年07月16日 22:3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根据《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货款代偿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4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代偿对象为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应届毕业生。已享受中央学费代偿政策和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和乡镇事业单位范围:

   (一)重点区县具体是指: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区、潼南县、城口县、丰都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梁平县、垫江县。

(二)乡镇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中小学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第四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以扣除,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累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18000元。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的,向工作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章确认后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审核学习情况、学费缴费情况及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院签章确认。

(二)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和学院签章确认的申请表。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 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建卡贫困户号码等);

4. 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区县教委、财政部门于910日前将《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

(四)市教委、市财政局于10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批复获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名单和资金额度。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库支付程序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学院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者的学习情况和学费情况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各系积极做好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宣传工作,使学生知晓受助的条件、标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做到应偿尽偿。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19〕1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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