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学校,学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等因素综合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具体组织实施,等额申报。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定期间无纪律处分;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至10月,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学生申请过程中,辅导员对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要重点关注,通知到每个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时提交申请。对知晓资助政策仍要放弃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辅导员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书写放弃声明并及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二)学生民主评议。辅导员核实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时,主要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在校消费行为,原则上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类别要对应,同一类别中认定量化权重值高的应优先评定。对申请资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须按相应要求落实保障型资助。学生民主评议结果在参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充分征求和听取师生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评审。
(三)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情况集中审议,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提出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学校评审。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院务会审议。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学生申请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的申请表,严格按要求完整、规范填写申请信息。各二级学院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造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表,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负责将应发资金及时转入市教委指定的代发账户,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首次发放时间为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余下金额按月发放,原则上每月10日发放,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助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获得资助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受助金,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用于递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辅导员申报、二级学院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学生对评审工作的质疑投诉,对有效投诉及时更正并回复。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yl8cc永利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22〕2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