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yl8cc永利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建工职院〔2024〕16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普通高职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本人身份证及户口页复印件),按规定报到时间和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身份信息与录取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参军入伍、生病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生效。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如下:
(一)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内;
(二)因病休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三)其他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凭相关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由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生效。新生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需提交退役证复印件;
(二)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需提供由三甲医院心理/精神科或专业心理/精神医疗机构开具的1周以内的复学评估报告,证明其基本恢复学习能力,并经学校复核评估无误;
(三)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核无误。
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统一组织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参照第五条办理相关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八条 学生入学资格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学院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招生就业处对接教委的招考部门和各省招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定需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的,由教务处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凭本人学生证、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取得修读课程、参加考试的资格,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学分)有效。
第十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按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缓缴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生效。暂缓注册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应按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休学。
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但可以参加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考核,其所修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在注册成功后生效。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项目高职学段标准学制为2年。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按照标准学制增加2年计算,即: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最长学习年限5年,中高职贯通培养项目高职段最长学习年限4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经学生申请,可延长1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根据课程标准规定考核形式可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制记分。采用五级制时,记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百分制、五级制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
五级制 |
五级制在计算总分时计分对应分值 |
90~100 |
优 |
95 |
80~89 |
良 |
85 |
70~79 |
中 |
75 |
60~69 |
及格 |
65 |
0~59 |
不及格 |
50 |
第十五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绩点 |
五级制成绩 |
成绩绩点 |
90-100 |
4.0-5.0 |
优 |
4.5 |
80-89 |
3.0-3.9 |
良 |
3.5 |
70-79 |
2.0-2.9 |
中 |
2.5 |
60-69 |
1.0-1.9 |
及格 |
1.5 |
60分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百分制成绩60分以上的成绩绩点计算公式为:
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50)/10
第十六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课程学时数的1/3及以上的,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并于期末考核前通知学生,报考试组织部门备案。
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和开学补考,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进行备注。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学生可报名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事先向二级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的,应当同时提交校医务室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缓考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相应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备注“缓考”。缓考课程考核与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试合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组织补考。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的,登记成绩时备注“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考试违纪”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视情节依照学校考试违纪违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生通过登录教务系统查询成绩。学生若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课程所属学院(部)工作人员和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共同复查。成绩复查结果由学生通过教务系统查询。
第二十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在校期间享有1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定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计入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必修、限选课程补考后成绩仍未合格的,学生应当重修;任选课成绩未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他课程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重修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记录表并注明重修。归档成绩单以最高成绩作有效成绩,重新计算学分绩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复学等学籍异动,导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未修的应予以补修,补修方式参照重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课程免修:
(一)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相关课程的成绩(学分),相应课程免修,申请程序按照学校学分奖励与课程转换相关规定执行。
(二)高职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学生,入学或者复学后凭退役证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伍经历作为毕业实习经历。成绩记载为优或95分。
(三)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四)转专业、转学、复学或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原专业年级已修且合格的课程,按现专业年级教学计划规定需修读的可申请免修,现专业年级教学计划未规定修读的可申请免修为任选课学分。学生在完成学籍异动审批手续后,凭成绩单申请课程认证,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予以免修,课程成绩按照原成绩单成绩记载。
(五)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认可,相应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照原成绩单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因伤、病等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经学校医务室鉴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由体育教研室安排上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通识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教学和课程考核。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校
第二十六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在入学第一学期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有利于个人发展和就业;
(二)学生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原专业,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相应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进入第二学期(含第二学期)以上学习的;
(二)跨招考科类的转专业申请;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四)其他经学校审核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由各二级学院公布各专业拟接收学生的人数、条件考核办法。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出具转专业正式文件。
未接到转专业通知前,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教学活动,否则视为旷课。
第二十九条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或个人有特殊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学生生源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申请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由我校转出到市内高校的学生,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办理转出。跨省转出的,由我校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由市内高校转入我校学生,经拟转出学校同意和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签字同意后,经专业所在学院初审学生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复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办理转入。跨省转入的,由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须转户口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拟转出学生转学手续没有完善前,未请假擅自离校的,按照学生考勤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学习,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因伤、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达到六周及以上的;
(二)因事假需停课达到六周及以上的;
(三)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已完成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全部课程考核的学生不得休学或申请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事假等休学以1年为期,可休学2次,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申请休学的,以1年为期,累计休学期限经学校批准可延长至3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应征入伍需提交入伍通知书、创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等),经所在学院初审,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生效。
学校认定需休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已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伤、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一切行为和发生的各种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经校医务室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由三甲医院心理/精神科或专业心理/精神医疗机构开具的1周以内的复学评估报告,证明其基本恢复学习能力,并经学校复核评估无误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应征入伍服役期满的学生凭退役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予以复学。
第三十八条 复学学生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该年级没有招生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出现重大变化,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至相应专业学习或修读相近课程。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者,学院将视其情况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学业警示、降级、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经课程考核与补考后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以上且未达到32学分,学校给予其学业警示一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必修课、限选课考试及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2学分及以上,且未达到48学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本人申请跟班就读。若所在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的,允许其跟班就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经补考、重修合格的不计入)累计达到48学分及以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籍清理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进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报到注册及学业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每学年秋季学期清理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情况,书面通知学生及时办理;退学处理的情况按照第四十五条及时清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退学处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本人;已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到本人的,二级学院官网网页公告30天,即视为送达。教务处负责注销学籍,并在学信网上及时进行学籍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文件送达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申诉具体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自接到退学文件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得复学;
(二)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送;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学生的退费标准按学校学生费用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退学学生可申请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2年内,申请参加毕业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结业后年限已超过2年的,不得再申请毕业补考或重修。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学校将联系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须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学生、辅导员、学院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层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面向社会人员招收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其他未尽要求按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涉及执行既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原教育教学计划要求执行。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学籍管理,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原《yl8cc永利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建工职院﹝2017﹞146号)《yl8cc永利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建工职院﹝2019﹞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