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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8cc永利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来源/编辑: 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4日 09: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院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yl8cc永利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学院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等物品上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卷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职能部门、各系(部)、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须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与正常补考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与正常补考资格,并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第八条所列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或科目考试,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其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5. 组织团伙作弊;

  6.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

  7.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出具收据。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须向违规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考试组织部门。

    第十五条  考试组织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考试组织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考试组织部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按《yl8cc永利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规定的违纪处分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教学场所。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市级等相关考试制度发生冲突时,按国家、市级等相关考试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yl8cc永利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建工职院办〔201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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