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来源/编辑: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0日 09: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社科规划办通字〔2013〕第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17〕8号)要求,加大对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研究阐释力度,把研究阐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作为重中之重;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决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推动优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大力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市,平等竞争,择优立项,同时兼顾各社科单位实际,科学统筹,综合实施,助推学科建设、学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动形成严谨治学、崇尚精品、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在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领导下,由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统筹管理,由相关单位分类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市社科规划办、各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市社科规划办主要职责:编制和发布市社科规划项目选题指南;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组织对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统筹管理全市社科规划项目专项经费;建立健全与社科项目相关的各类数据库;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宣传部交办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二)各科研单位主要职责:组织所在单位积极参与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工作;履行单位项目管理主体和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研服务;组织对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转化运用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履行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按本办法及立项协议规定,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和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题会、论证会等,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计划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和所在单位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类别及实施单位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庆市特别委托项目(以下简称“特别委托项目”)、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中特理论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

(一)特别委托项目(包括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是围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委托形式开展的研究项目,由市委宣传部根据中宣部、市委、市政府等相关要求,提出并组织实施。

(二)中特理论项目(包括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是围绕重大理论问题和研究阐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开展研究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会同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中特中心”)具体实施。

(三)面上项目是面向全市社科界的普通研究项目,包括年度项目、博士项目、培育项目、调研项目、专项项目和其他项目,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具体实施。

年度项目(包括重大、重点、一般和青年项目),是围绕理论和现实问题,面向全市社科界开展的全方位、多层次研究项目;博士项目是以提高新获博士学位者研究能力为目的,以博士论文为基础进行深化研究的项目;培育项目是以扶持相关社科机构(单位)、推动学术人才培养、培育学术研究后备项目和力量为目的开展的研究项目;调研项目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委托形式适时组织实施的研究项目;专项项目是以支持特定学术研究方向或服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业务工作为目的开展研究的项目;其他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及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的研究项目。

第八条  特别委托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择承担人,按照注重效果的原则,适时组织实施;中特理论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年度项目、博士项目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培育项目视情况在申报年度项目未获立项的项目中产生,或者进行集中申报。调研项目、专项项目和其他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类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成果形式和研究周期。

(一)特别委托项目、中特理论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理论文章、决策建议、学术专著,研究周期根据具体需要确定;

(二)面上项目根据类别确定。年度项目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博士项目、培育项目成果形式原则上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重大、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5年,重大项目为基础研究的可适当延长研究周期;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博士项目、培育项目研究周期为2-3年。其他类别项目成果形式、研究周期根据具体需要确定。

最终成果为专著的,须经鉴定同意后方可出版,出版的专著须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四章 选题指南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应编制选题指南,具体提出本年度社科规划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研究方向和选题建议。

其他类别项目如需集中申报立项,可按前款规定编制指南。

第十一条  选题指南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发布。

第五章 申请及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原则上通过“重庆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后,通过管理系统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申请。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其审核的项目申请承担信誉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在重庆市内工作,遵纪守法,具有独立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且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行政职务副处级及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三)申请重点项目及以上者,一般应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社科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包括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通知的时间为准);

(四)申请人当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其他类别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

(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市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在所负责的项目结项前原则上不得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各类委托项目或者追加立项项目的负责人在确保完成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形式包括申报立项、委托立项、追加立项三种形式。各项目类别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立项形式。

第十六条 依据指南进行申请的项目以及博士项目、培育项目分别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差额评审,综合评审意见后,按比例择优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特别委托项目由中宣部、市委、市政府等提出后,根据情况,由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委托:

(一)社科单位推荐相关研究团队;

(二)择优选择一个团队进行委托;

(三)研究团队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在进行深化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结项要求,提交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须由学术水平高、学术信誉好的知名专家,或者是经验丰富、政治观念强、业务水平高的实务专家担任。评审专家遴选坚持回避原则,同时兼顾单位、学科平衡等因素。

第十九条 需要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确定评审专家人数。年度项目按照学科分组,每组5名同行评审专家;博士项目按照学科分组,每组至少3名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根据项目类别分别进行。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差额评审;其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评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特别委托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委宣传部提出的立项名单办理立项手续;中特理论项目、年度项目立项建议名单报经市委宣传部审定后,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办理立项手续;其他类别项目经市社科联审核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办理立项手续。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会同相关实施单位加强对各类立项项目的过程跟踪和服务;各社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在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服务、引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有序推进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相关事项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应及时填报《变更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资助标准根据每年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项目类别、预期成果、评审情况等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具体要求及间接费用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各科研单位可按资助额5%提取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费,但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0.2万元,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0.15万元,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提取。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费按标准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 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原则上应进行鉴定,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者,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办理结项。

第二十九条 特别委托项目由市委宣传部根据项目承担人完成任务情况及其成果质量确定结项等级;中特理论项目由市中特中心组织鉴定后确定结项等级;面上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和验收。通过鉴定和验收的各类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办理结项手续。

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组织鉴定。

第三十条 在完成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成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予鉴定。

(一)特别委托项目、中特理论项目在国内相关重要期刊发表文章,或者相关成果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被市级以上重要文件、法规采纳运用的;

(二)年度项目中,重大、重点项目在国内学科级期刊或相关重要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一致的论文2篇、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1篇或以相近研究内容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立项资助的;

(三)可以免予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按要求通过管理系统提出结项申请;

(二)系统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纸质材料。

第三十二条 成果鉴定不合格的,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最多可提出两次申请。重新组织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三十三条 通过鉴定的所有类别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颁发结项证书。

第九章 成果应用及推介

第三十四条 发表和出版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应标明“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推介,促进成果转化;项目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为项目成果交流转化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报送市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传媒多形式开展成果宣传推广。对外公布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和学术交流。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被市级及以上重要文件、法规采纳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研究团队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或者以中特中心名义在“三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发表了理论文章的,或者其他符合本条规定精神的,可通过追加立项方式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予以撤销: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的;

(二)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三)首次鉴定未通过,经两次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六)项目久拖不结超过规定时限的;

(七)其他应予撤项的情形。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作不良记录,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类别的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要定期清理久拖不结的项目,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于有其他不良行为的项目参与人员应在项目申报方面做出相应限制;对于存在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成果,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应建立健全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各类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更新和维护,确保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高质、高效、有序。

第四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应及时通报项目执行情况,视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履行项目跟踪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渝委宣〔2017〕9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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