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规范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我院与国外有合法资质的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学术团体及政府机构间开展的以教师交流、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海外引智、留学生培养、学生互派、学生访学、学生实习实训等为目的,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为保障的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二条 所有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均需符合合作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鼓励学院各单位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学术团体及政府机构间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项目。鼓励各单位依托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管理等优势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合作交流成果按照学院国际合作成果认定及奖励办法给予绩效奖励。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由学院统一领导,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归口管理,具体项目由依托单位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申请材料,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组织评审,并报学院审批。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的,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协调组织申报,并及时反馈评估意见或上级批复。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有明确的合作与交流目的和实质内容且合作范围适当;
(三)合作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交流实力;
(四)学院申报单位应具备实施合作项目的条件;
(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六)不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合作项目;
(七)其他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在申请或立项中,项目依托单位如需签订合作意向书或备忘录的,应事先提交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初审,初审合格方可签订,并在一周内提交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备案。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如需与合作方签订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的,须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九条 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后方可立项实施。未获得学院认可的项目,不予实施。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代表学院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国外机构(或代理机构)联络;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估并报上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依法依规实施;负责组织申报政府间、国家、市级层面留学、访学研修项目,负责所有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出国人员相关手续办理;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涉及学院层面的外事活动;负责年度预算申报,并将经费划拨到项目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院层面的教师出国研修的选拔和出国管理;负责教职工公派出访、留学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审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留学生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负责组织审定双语课程及全英文授课课程;负责安排外籍教师的课程教学及考核;负责认定学生成绩及学分;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项目材料等申报事项;负责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留学生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负责制定双语课程及全英文授课课程教学计划;负责开展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负责管理外籍专家或教师的教学及日常安排;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及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会同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留学生项目的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财务管理,办理收费审批和备案及外汇业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后勤处负责为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提供后勤保障与服务。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按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将项目执行进度和结果做出书面说明和项目总结。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涉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留学生及交换生管理的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